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66

2
  1. 於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用區域(以下簡稱WCPFC公約海域,其示意圖如附件一)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 於我國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簡稱我國管轄海域)以外之WCPFC公約海域內作業者,並應依遠洋漁業條例及其授權訂定法規之規定辦理。
3
  1. 捕撈太平洋黑鮪,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之鮪延繩釣漁船,與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為限。
  2. 前項所稱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指鮪延繩釣及延繩釣漁船以外之特定漁業漁船。
  3. 延繩釣漁船不得捕撈太平洋黑鮪;捕獲者,應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丟棄並通報。
4
太平洋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為鮪延繩釣漁船總漁獲配額、其他特定漁漁船及定置漁業總漁獲配額之總和,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得視配額使用情形,公告調整分配。
5
鮪延繩釣漁船、其他特定漁漁船及定置漁業之太平洋黑鮪漁獲量(以下簡稱總漁獲量)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百分之八十五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期停止捕撈太平洋黑鮪。
6
禁止捕撈、持有、轉載、卸魚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