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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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為鮪延繩釣漁船總漁獲配額、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總漁獲配額之總和,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得視配額使用情形,公告調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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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太平洋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為鮪延繩釣漁船總漁獲配額、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總漁獲配額之總和,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得視配額使用情形,公告調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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