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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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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應即丟棄,並於捕獲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通訊電臺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一、未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捕獲。 二、延繩釣漁船捕獲。 三、捕獲之太平洋黑鮪體重未滿三十公斤。 四、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單航次捕獲太平洋黑鮪之數量超過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申領標籤數量,該超過之部分。 五、於中央主管機關第五條規定公告之停止捕撈日屆至後捕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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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應即丟棄,並於捕獲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丟棄尾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