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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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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之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單船單航次得申領之當年度太平洋黑鮪標籤數量如下: 一、總漁獲量未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百分之七十: (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我國當年度總漁獲配額、當年度申請作業許可漁船船數及漁船噸級別決定並公告之。 (二)返港卸魚時,申領之標籤已用罄者,得再申領前目公告之標籤數量;未用罄者,賸餘未使用之標籤仍得繼續使用,並得再申領與前目公告標籤數量之差額。 二、總漁獲量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百分之七十: (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我國當年度總漁獲配額、許可作業漁船船數及漁船噸級別決定並公告之。 (二)返港卸魚時,申領之標籤已用罄者,得再申領前目公告之標籤數量;未用罄者,賸餘未使用之標籤仍得繼續使用,並得再申領與前目公告標籤數量之差額。 三、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公告限期停止捕撈太平洋黑鮪時,自停止捕撈日起不得申領標籤,且已申領未使用之標籤作廢。
  2. 2.前項漁業人應如實申領及使用標籤,不得有短報未使用標籤數量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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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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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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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單船單航次得申領之當年度太平洋黑鮪標籤數量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