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於作業前,漁業人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當年度太平洋黑鮪標籤,始得進行捕撈,且標籤不得提供他船使用或使用他船身領之標籤。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三章 漁獲物標籤管理及漁獲通報
§ 15–22共 8 條
- 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單船單航次得申領之當年度太平洋黑鮪標籤數量如下: 一、總漁獲量未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百分之七十: (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我國當年度總漁獲配額、當年度申請作業許可漁船船數及漁船噸級別決定並公告之。 (二)返港卸魚時,申領之標籤已用罄者,得再申領前目公告之標籤數量;未用罄者,賸餘未使用之標籤仍得繼續使用,並得再申領與前目公告標籤數量之差額。 二、總漁獲量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百分之七十: (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我國當年度總漁獲配額、許可作業漁船船數及漁船噸級別決定並公告之。 (二)返港卸魚時,申領之標籤已用罄者,得再申領前目公告之標籤數量;未用罄者,賸餘未使用之標籤仍得繼續使用,並得再申領與前目公告標籤數量之差額。 三、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公告限期停止捕撈太平洋黑鮪時,自停止捕撈日起不得申領標籤,且已申領未使用之標籤作廢。
- 前項漁業人應如實申領及使用標籤,不得有短報未使用標籤數量之情事。
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捕獲太平洋黑鮪時,應立即於魚體適當處繫上太平洋黑鮪標籤。
- 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船長,應於捕獲太平洋黑鮪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詳實且正確通報捕撈資訊含黑鮪之尾數、捕撈位置、每尾體重體長及標籤編號等。
- 前項鮪延繩釣漁船,於停止捕撈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船上有黑鮪漁獲者:應於當日下午六時前,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資訊,並於停止捕撈日次日返港卸魚。但於公海作業者,無需返港卸魚。 二、船上無黑鮪漁獲者:無須辦理通報及返港卸魚。
- 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所綁繫標籤從魚體上脫落而無法再繫上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船上尚有標籤可替換時:立即於魚體適當處繫上未使用標籤,同時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該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號。 二、船上無標籤可替換時:立即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脫落標籤數量及編號,並於進港後卸魚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出示該脫落標籤,重新申領脫落數量之標籤,將之繫於魚體適當處;未繫上標籤前,不得卸魚。
- 漁業人所申領之太平洋黑鮪標籤遺失時,應立即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遺失標籤數量及編號,並於進港後卸魚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領遺失數量之標籤,將之繫於魚體適當處;未繫上標籤前,不得卸魚。
- 前項經通報遺失之標籤,事後尋獲仍不得再行使用。
其他特定漁業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黑鮪,漁業人或漁船船長應依下列規定通報及使用標籤:
一、捕獲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詳實且正確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二、於卸魚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當年度太平洋黑鮪標籤,並於卸魚時在魚體適當處繫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應即丟棄,並於捕獲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一、未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捕獲。
二、延繩釣漁船捕獲。
三、捕獲之太平洋黑鮪體重未滿三十公斤。
四、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單航次捕獲太平洋黑鮪之數量超過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申領標籤數量,該超過之部分。
五、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公告之停止捕撈日屆至後捕獲。
漁業通訊電臺於接獲船長或漁業人通報後,應查明漁船船籍或定置漁場設置地點,及代為填寫太平洋黑鮪漁獲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並將通報資料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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