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8 條,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之船長,在捕獲太平洋黑鮪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黑鮪的尾數、捕撈位置、以及每尾體重體長。此外,延繩釣漁船的船長還應同時通報黑鮪的標籤編號。如果捕獲的太平洋黑鮪體重未滿三十公斤,則應即丟棄,並且依規定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為了符合問題的要求,我將該條法規與參考資料進行對應。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舉出捕撈違規的案例,並且對照該條法規中對捕撈黑鮪后必須通報的規定,來評估是否有違反法規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