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畜牧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7.01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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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中央畜產會置審議委員若干人,分別組成家畜、家禽及貿易三個審議委員會,各以審議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 審議委員及召集人,由董事長就相關畜牧團體、農企業界人士及專家、學者中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 審議委員會為董事會之諮詢機構。
中央畜產會置執行長一人,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綜理會務;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襄助執行長處理事務。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中央畜產會得設組或中心,辦理有關之事項,總數以八個為限,在組或中心之下得分課辦事,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至中央畜產會服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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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7.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