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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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畜產會之業務如下: 一、畜產品產銷不平衡時,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二、提供有關飼料、動物用藥品等重要畜牧資材供需之資訊。 三、為穩定重要畜產品之價格,得協調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批發市場內買入、賣出或辦理該項畜產品之共同運銷。 四、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協調個別畜產品有關之畜牧團體、畜牧場、飼養戶、販運商及消費者代表,擬定該項畜產品之生產數量及適當價格。 五、協助畜牧團體執行主管機關所定之畜牧政策。 六、其他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有關畜牧產銷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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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第4條,中央畜產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因應畜產品產銷不平衡所需的措施、提供重要畜牧資材供需資訊、協調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共同運銷、擬定畜產品生產數量及適當價格等。這些業務的執行都需要獲得主管機關的委託,並且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以「其他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為例,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的業務中,可能會有一些其他主管機關委託的特定任務需要執行。例如,針對特定畜產品的市場調節、價格穩定等政策,中央畜產會可能會被其他主管機關委託協助執行相關政策。這些均屬於中央畜產會所進行的協調與執行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畜牧法 資料來源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60013 以上所述符合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第4條所規定的中央畜產會業務範圍,並以相關法規為依據進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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