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推廣事業之監督,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內政部行之。
農業推廣規程 第三章 管理
§ 6–8共 3 條
農業推廣地方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由鄉鎮公所秉承上級主管機關之命協助監督。
省農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處,對於各縣市農業推廣所有指揮監督之權。
各省農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處,應於每年年終,將辦理推廣情形,編具報告,送由主管廳轉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內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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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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