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推廣地方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由鄉鎮公所秉承上級主管機關之命協助監督。
根據農業推廣規程第7條,農業推廣地方主管機關的等級分別是在省為省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為鄉鎮公所。這表示在農業推廣的相關事務中,各級政府擁有不同的主管權限。例如,在鄉鎮的情況下,鄉鎮公所必須遵從上級主管機關的命令來協助並監督農業推廣工作。這種等級劃分有助於統一管理與監督農業推廣工作,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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