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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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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地方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由鄉鎮公所秉承上級主管機關之命協助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推廣規程第7條,農業推廣地方主管機關的等級分別是在省為省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為鄉鎮公所。這表示在農業推廣的相關事務中,各級政府擁有不同的主管權限。例如,在鄉鎮的情況下,鄉鎮公所必須遵從上級主管機關的命令來協助並監督農業推廣工作。這種等級劃分有助於統一管理與監督農業推廣工作,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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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推廣規程第 7 條規定:「農業推廣地方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由鄉鎮公所秉承上級主管機關之命協助監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推廣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