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農業推廣委員會,督導辦理各省農業推廣事宜。
農業推廣規程 第四章 組織
§ 9–16共 8 條
各省農政主管機關內,得設一農業推廣委員會或農業推廣處,管理該省內農業推廣事業。省農政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全部或部分農業推廣事業,委託農民團體或其他農業機關辦理,其辦法由省農政主管機關另定之。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內政部規定,公立農業專科以上學校會同有關係之機關團體組織一農業推廣委員會,管理該省內農業推廣事業。
各省認為有必要時,得以若干縣市為一農業推廣區域,設置農業推廣督導區,督導該區內各縣市農業推廣事宜。
各縣市得設置農業推廣所,各鄉鎮得設置農業推廣工作站或農業推廣中心,辦理各該縣市及鄉鎮農事推廣、四健推廣及家政推廣事宜。
各級農業推廣機構之組織章程及推廣人員之資格另定之。
農業推廣人員應由教育機關培育,並在就職前及在職中分別酌予業務訓練。
各省縣市及鄉鎮得由有關機關團體及熱心農業推廣人士,組設省縣市及鄉鎮各級農業推廣輔導委員會,協助農業推廣之進行,其組織章程另定之。
中央及省縣農業試驗研究機關、農業學校、農業金融機關,及有關農業之公營事業機構等,應與各級農業推廣機關合作協助辦理推廣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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