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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六章 就職離職

§ 41–44-15

41
農田水利會新任或調任職員應於接到派令後十日內就職,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會長准者,得延長十日外,未於限期內就職者,屬新進人員即予註銷任用,屬調任人員依規定議處。
42
  1. 農田水利會經管財物人員應於到職十日內,覓妥有不動產保證人二人以上或以保險公司信用保險為保證,遇有虧欠農田水利會財物或金錢時,由保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2. 經管財物人員之人事保證應由主辦人事人員每年至少對保一次,認有換保必要時,應即通知於十日內辦妥換保手續。
43
農田水利會職員離職或調職者應於十日內將經管財物及事務交代清楚,交接手續繁雜或須候接任者,得報請會長准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44
農田水利會職員支薪均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新任職員於實際就職之日起薪。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