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9.07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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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各項費用,係指會費、工程費、建造物使用費及餘水使用費。
-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灌溉、排水渠道得受理申請搭配(排)水,並依使用渠道性質及使用長度計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及計算公式如附件。
-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者,前項建造物使用費得與農田水利會另行協商約定。
- 農田水利會對事業區域內管理之農田水利建造物,得受理申請架設橋涵、架設管線或纜線、建築通路跨越或埋設設施,並向申請人徵收建造物使用費。
- 前項農田水利建造物所座落之土地,非屬農田水利會所有者,農田水利會依前項同意申請時,應徵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 建造物使用費,依農田水利會同意使用面積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乘二十以一次或分年計收;無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毗鄰地當期公告土地平均現值為準;其費率由各農田水利會依區域實際狀況核算。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建造物使用費: 一、建造物所在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者。 二、農田水利會會員以灌溉或排水受益地施設農業設施或農舍申請使用建造物,其長度在六公尺以下者。 三、政府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因公共設施需要申請使用建造物者。
使用人應依規定期限繳納建造物使用費;未依規定期限繳交,經再通知限期繳納仍逾期者,農田水利會得廢止其使用許可。
使用人對所施設之橋涵、管線、纜線、通路或設施應負防護責任,如有影響灌溉、排水或公共安全之虞時,農田水利會應通知使用人依期限拆除或改善;屆期未辦理者,得代為拆除或改善,並由使用人負擔費用。
本辦法規定所需之書表文件,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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