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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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對未經申請同意擅自施工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勘查符合規定者,得同意補辦手續,除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徵收費用外,並加收應徵費用百分之二十。 二、經勘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使用人依期限拆除,屆期未拆除者,得代為拆除並由使用人負擔拆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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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徵收名詞
-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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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