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2.15
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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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派兼之;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法規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法規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由主任委員視審查事項之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為召集人,小組之決議,必要時得提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之。
法規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法規委員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法規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或研究有關勞動法規資料。
法規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會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2.1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