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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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派兼之;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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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可以看出,法規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在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之間,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派兼,並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兼任。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或聘任。這點可以參考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並且可以舉出相關例子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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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