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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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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派兼之;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可以看出,法規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在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之間,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派兼,並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兼任。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或聘任。這點可以參考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並且可以舉出相關例子呈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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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派兼之;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