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勞動檢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維護勞工權益,特設各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檢查所),為四級機關,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2.15
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所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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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之監督檢查。
二、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及發證。
四、職業災害檢查及申訴之處理。
五、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檢查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檢查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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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所組織準則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2.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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