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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2.1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所組織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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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勞動檢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維護勞工權益,特設各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檢查所),為四級機關,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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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之監督檢查。 二、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及發證。 四、職業災害檢查及申訴之處理。 五、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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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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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所組織準則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2.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