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所組織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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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之監督檢查。 二、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及發證。 四、職業災害檢查及申訴之處理。 五、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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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檢查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之監督檢查。 二、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及發證。 四、職業災害檢查及申訴之處理。 五、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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