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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科技計畫預算,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三、產學合作計畫:指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科技計畫。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執行單位因執行、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五、國有研發成果:指研發成果歸屬國家者。 六、財產上利益,指: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3
前條所稱科技計畫,範圍如下: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 三、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辦理之科技計畫。 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 五、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科技計畫。
4
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應依公平、公開及效益原則,實質上應有助於提升產業技術水準之目的。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