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
對於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6條的解釋需要參考該法條的各個款,以確定研發成果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的情況。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勞動部相關文件或公告招標、甄選文件或契約,這些文件可能包含具體的案例或條文,以便釐清研發成果歸屬的情況。不過,對於具體的法律文件,需要實際參考最新的相關條文和案例才能進行釋義。很抱歉,我無法提供實際的案例或條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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