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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二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 5–73

5
  1.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2. 執行單位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者,前項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簽訂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契約約定之。
6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
7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依國際合作契約約定。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