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國民義務勞動法
/
第五章 罰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68 年 11 月 19 日
國民義務勞動法 第五章 罰則
§ 20–23
共 4 條
第 20 條
開啟 ›
對於義務勞動無故不應征者,由主管官署
直接強制
行之。
第 21 條
開啟 ›
不依法發布征召之命令者,科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第 22 條
開啟 ›
不依法為征召之緩免者,科以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
拘役
。
第 23 條
開啟 ›
辦理義務勞動事項之人員,藉口應興工事,擅向人民勒派捐款者,科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五千元以下
罰金
。
← 上一章
第四章 征召之緩免
§ 18–19
下一章 →
第六章 附則
§ 24–29
回 國民義務勞動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