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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義務勞動法 第四章 征召之緩免

§ 18–192

18
在征召期內,患有疾病或有婚喪大故者,得延緩服務,於事後補足。
19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除義務勞動: 一、殘廢痼疾無勞動能力者。 二、從事國防工業者。 三、於同年內已受軍事征用法之人力征用者。 四、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征者。 前項第二款之免除,應經中央主管官署之准。
國民義務勞動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