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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1.12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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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如下: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
  2.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指依本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3.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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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保險人應按月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2. 前項保險費之補助,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每次領取給付末日之當月份應自付之保險費部分,補助之。
  3.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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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應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保險人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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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前條經保險人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檢據向保險人辦理請撥款項及銷事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1.1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