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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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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如下: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
  2. 2.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指依本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3. 3.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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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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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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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如下: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隨同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