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10 條(保險給付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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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2.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規定保險給付分為五種: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訓生活津貼、育嬰留停津貼、失業者及眷屬健保費補助。
Q · 就業保險可以領哪幾種錢?
五種: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職訓津貼、育嬰留停津貼、健保補助
依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就業保險共提供五種給付:(1) 失業給付;(2)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5)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加保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多數勞工只用過失業給付,其餘四種金額可觀但知曉率低。
白話解讀
你知道就業保險除了失業給付還有什麼嗎?很多人只聽過失業給付,被資遣時才想到它。但這條把五把武器全部擺在檯面上: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者全民健保費補助。尤其第四種「育嬰留停津貼」跟你想的不一樣,它不是勞基法的產假或陪產假薪水,是你的孩子滿 3 歲前辦理留停,由就業保險按月發給你投保薪資 60% 的津貼(2021 年配合性平法修正加計到 80%)。很多家庭規劃育兒時完全不知道這筆錢的存在,白白放棄了好幾十萬的補助。第二種「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更藏,它是「鼓勵你不要把失業給付領好領滿,只要你在給付期間還沒結束就找到工作並投保 3 個月以上,政府就把你剩下沒領完的失業給付金額的 50% 當作獎金發給你」。這等於政府在付錢請你快點回去工作。第五種健保費補助讓很多失業勞工忽略的好處:你失業期間的健保費(含眷屬)有政府補助,不會因為沒工作斷保,這是個默默保護你家庭的安全網。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為就業保險給付種類的列舉性規範,明定保險給付分為五種: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者及眷屬健保費補助,構成台灣勞工面對失業、轉職、育兒、職訓四種人生轉折時的核心社會安全網。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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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已經領失業給付了,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怎麼申請?
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未滿就找到工作並投保就業保險滿 3 個月,就可以提出申請。獎助津貼金額 = 剩餘未領之失業給付總額 × 50%。舉例:原本可領 6 個月、你領了 2 個月就上工,剩下 4 個月的 50% 一次給你。內行人提示:投保要「連續滿 3 個月」,中間如果又離職重來會歸零,所以新工作要挑得住的。
Q2育嬰留停津貼爸爸也可以領嗎?
可以。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父母雙方皆可申請育嬰留停(但不能同時請),只要其中一方辦理留停,該方就可申請津貼。申請條件是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子女未滿 3 歲、依法辦理留停。給付標準原為平均月投保薪資 60%,2021 年起加計 20%,實際金額為 80%。內行人提示:如果夫妻都有工作,讓收入較高的一方留停領津貼反而不划算(因為有投保薪資上限),試算後可能由收入較低者留停更優。
Q3失業期間健保要怎麼辦?自己繳嗎?
本條第 5 款的健保費補助就是處理這個問題。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的人,其本人及隨同加保的眷屬在失業給付期間,健保費由政府補助。你不需要特別申請,系統會自動勾稽。內行人提示:超過失業給付期間(6-9 個月)或者不符合失業給付資格的人,補助就終止,這時要記得趕快以其他身分(例如眷屬或地區人口)繼續納保,不然會欠費。
Q4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是什麼?
本條列出就業保險五種給付種類,是所有給付項目的總開關,涵蓋失業、轉職、育兒、職訓、健保五種人生情境。
Q5就業保險和勞保差在哪?
勞保是綜合性社會保險(涵蓋老年、失能、死亡、傷病、生育),就業保險專處理失業相關事務(含育嬰留停);兩者保費與帳戶分離。
Q6什麼叫非自願離職?
勞基法第 11、13 但書、14、20 條等情形(資遣、雇主歇業、被迫終止、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未留用),與定期契約屆滿都屬之;勞工自請離職不算。
Q7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什麼?
鼓勵失業者快速再就業:失業給付期未滿即就業且新工作投保滿 3 個月,將剩餘額 × 50% 一次發給。
Q8失業給付怎麼申請?
離職翌日起 14 日內,攜離職證明、身分證、存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求職登記,由就服員協助轉交勞保局。
Q9育嬰留停津貼怎麼算?
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80%(原 60% + 性平加給 20%),每名子女最長 6 個月,父母可接續請領。
Q10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可以領多少?
受訓期間每月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最長 6 個月;有受扶養眷屬者另加給 10% 至 20%。
Q11怎麼證明是非自願離職?
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19 條開立離職證明書並載明離職原因;若雇主不開或填寫不實,可向勞工局申訴或檢附資遣費收據、薪資轉帳紀錄等佐證。
Q12失業給付 vs 提早就業獎助哪個有利?
視預期再就業時間:若短期內可上工,獎助形同免費獎金(剩餘額 50%);若需長期休養,續領失業給付(60%)較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rigger | Amount | Max period |
|---|---|---|---|
| 失業給付 | 非自願離職滿 14 日仍失業 | 投保薪資 60% | 6 個月(45 歲以上或身障 9 個月) |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失業給付未領滿即再就業且新工作投保滿 3 個月 | 剩餘失業給付 × 50% | 一次性 |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經就服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訓 | 投保薪資 60% | 最長 6 個月 |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保險年資滿 1 年、子女未滿 3 歲、依法留停 | 投保薪資 80%(含性平加給 20%) | 每名子女最長 6 個月 |
| 失業者健保補助 |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 健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 失業給付期間(含眷屬) |
Trigger
- 失業給付
- 非自願離職滿 14 日仍失業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失業給付未領滿即再就業且新工作投保滿 3 個月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經就服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訓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保險年資滿 1 年、子女未滿 3 歲、依法留停
- 失業者健保補助
-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Amount
- 失業給付
- 投保薪資 60%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剩餘失業給付 × 50%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投保薪資 60%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投保薪資 80%(含性平加給 20%)
- 失業者健保補助
- 健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Max period
- 失業給付
- 6 個月(45 歲以上或身障 9 個月)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一次性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最長 6 個月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每名子女最長 6 個月
- 失業者健保補助
- 失業給付期間(含眷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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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9 則
- 就業保險申請人請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領取就業保險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疑義
- 申請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加保於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應得認 定有實際從事工作,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辦理眷屬加發給付 或津貼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職業訓練期間中途退訓就業,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 則,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既已非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請領失業 給付
- 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立法目的觀之,就業 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其參加全日制職業訓 練,若於該受訓期間另謀得工作者,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因此,雇主如依前開規定解僱勞工,則勞雇雙方 已終止勞動契約,該勞工即無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而不得再繼續發給育 嬰留職停薪津貼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雇主要求,回原任職單位工作 1 日或數日者,屬與雇主協商提前復職之情形,故已不符依法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之條件,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9-2 條規定 ,發放至復職之前 1 日止;惟受僱者復職後倘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之條 件且有育嬰需求者,得依法再度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
- 按「育嬰留職停薪」之規範對象為「受僱者」,故職業工會所屬會員,如 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於受僱期間,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自得依法請領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相關給付,惟自營作業者, 因非屬受僱者,尚無前開法規相關規定之適用
- 參加「青年職涯啟動計畫」學員與施訓之事業單位間所簽訂者為訓練契約 ,非勞動契約,雙方並無僱傭關係,無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另非自願離職 失業者參加本計畫,亦因其並非受僱工作,故不得據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助 津貼
立法沿革 3 版
(0910425 修正)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四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四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0960105 修正)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四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四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第四款增列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俾加強照顧失業勞工眷屬之醫療權益。
(0980331 修正)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四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四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增列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俾加強照顧失業勞工眷屬之醫療權益。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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