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職業訓練期間中途退訓就業,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 則,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職業訓練期間中途退訓就業,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職業訓練期間中途退訓就業,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主旨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短暫就業數日即自行離職,得否繼續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4 月 6 日保給失字第 10010065130 號函。
二、查職業訓練之目的在透過有系統之訓練,提升民眾職業能力,以達成就業目標;另目前職業訓練資源有限且錄取率低,參訓者應專心學習,若訓練期間請假就業,將造成中途離退訓或課程無法銜接,並影響學習效果之問題,不利其後續就業。另依本會 99 年 2 月 24 日勞保 1 字第 0990140037 號函及 99 年 12 月 8 日勞保 1 字第0990140513 號函略以,考量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立法目的,旨揭被保險人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本案仍請依前開函示規定辦理。
三、副本抄送職業訓練局,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安排申請人○○○,即明確說明前開函示規定,避免渠等另有工作後無法請領津貼而生爭議。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