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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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 2.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 3.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失業給付須非自願離職、保險年資滿 1 年、求職登記 14 日內無法媒合。
Q · 失業給付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領?
非自願離職、年資滿1年、求職登記14天內無法媒合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請領失業給付須同時符合:(1)非自願離職(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依勞動基準法第 11、13 但書、14、20 條離職);(2)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3)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定期契約屆滿且過去一年契約合計滿 6 個月、離職逾 1 個月未就業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白話解讀
失業給付不是有繳保費就能領。你繳了五年,離職當天簽了「自願離職」四個字,這筆錢就跟你無關。這條法律最核心的一個詞是「非自願離職」。公司關門、搬廠、倒閉、或老闆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你,這些是;你自己寫辭職信走人,不算。但有兩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關鍵:第一,定期契約到期後一個月內沒就業,而且過去一年契約合計滿 6 個月以上,法律直接視為非自願,照樣能領。第二,老闆欠薪、惡意調職、違反契約逼你走,你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主動離職,這在失業給付法上也算非自願。太多人被人資一句「簽自願離職我給你比較好看的離職證明」騙了,簽完才發現失業給付全部歸零。
法律定性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為四大保險給付(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要件總則性規範,並明文界定「非自願離職」涵蓋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及依勞動基準法第 11、13 但書、14、20 條情事離職等情形,是台灣失業給付制度的入口閘門。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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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老闆談好「自願離職」換較高資遣費,這樣比較划算嗎?
先算清楚。失業給付是月投保薪資 60%,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最長 9 個月。假設你月投保薪資 4 萬,六個月就是 14.4 萬,九個月是 21.6 萬。老闆多給你的「封口費」沒超過這個數字,你就虧了。內行人提示:大部分公司給的補償根本補不到失業給付的價值,因為他們算準了員工不懂這筆帳。
Q2定期契約到期沒續約,這樣算非自願嗎?
要看兩個條件:一、離職後超過 1 個月沒找到新工作;二、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兩個都符合就法律上視為非自願,可以照請失業給付。內行人提示:很多派遣公司、約聘員工不知道這條規定,白白放棄給付。如果你是短期合約、專案型工作,失業後一定要試申請,不要自我設限。
Q3老闆惡意欠薪我不想做了,自己走還能領嗎?
可以,但要走對方法。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欠薪、違法調動、違法要求加班)你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法律視為非自願離職,照領失業給付而且還能請求資遣費。內行人提示:離職前最好先寄存證信函給公司明列違約事實,這封信是你後續所有主張的核心證據。
Q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怎麼請?
條件:保險年資滿 1 年、子女滿 3 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辦理留職停薪。給付是平均月投保薪資 60%,父母各自請領最長 6 個月。內行人提示:夫妻可以輪流請領,總共最長能拉到兩年(每個小孩)。很多雙薪家庭只知道媽媽請育嬰假,忽略了爸爸也可以請而且可以領津貼,這是家庭財務規劃的隱藏紅利。
Q5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什麼?
規範四種保險給付(失業給付、提早就業、職訓津貼、育嬰留停)的請領條件,並定義非自願離職。
Q6什麼是非自願離職?
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或依勞動基準法第 11、13 但書、14、20 條情事離職者。
Q7保險年資是什麼?怎麼算?
被保險人實際加保就業保險的累計期間,退保當日往前三年內合計滿 1 年以上才符合失業給付資格。
Q8視為非自願離職是什麼意思?
定期契約屆滿、過去 1 年契約合計滿 6 個月、離職逾 1 個月未就業者,法律擬制為非自願離職。
Q9失業給付怎麼申請?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 至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等 14 日無媒合 → 完成失業認定 → 向勞保局申請。
Q10失業給付金額怎麼算?
月投保薪資 60%,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最長 9 個月,每名受扶養眷屬加給 10%(最多 20%)。
Q11非自願離職證明拿不到怎麼辦?
雇主拒絕發給,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工局調解後仍未發給者,可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認定。
Q12怎麼證明老闆欠薪導致被迫離職?
薪資轉帳紀錄、LINE 對話、存證信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離職前先寄存證信函明列違約事實是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請領要件 | 給付金額 | 給付期間 |
|---|---|---|---|
| 失業給付 | 非自願離職、年資滿1年、14日內無法媒合 | 月投保薪資 60% | 6個月(45歲以上或身心障礙9個月) |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 | 剩餘失業給付的50% | 一次發給 |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非自願離職、求職登記、安排全日制職訓 | 月投保薪資 60% | 最長6個月 |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保險年資滿1年、子女3歲前、依性平法留停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父母各最長6個月 |
請領要件
- 失業給付
- 非自願離職、年資滿1年、14日內無法媒合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非自願離職、求職登記、安排全日制職訓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保險年資滿1年、子女3歲前、依性平法留停
給付金額
- 失業給付
- 月投保薪資 60%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剩餘失業給付的50%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月投保薪資 60%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給付期間
- 失業給付
- 6個月(45歲以上或身心障礙9個月)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一次發給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最長6個月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父母各最長6個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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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之失業給付申請案件,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 理局相關檔案管理法規及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GRS) 規定,本 於權責辦理,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12.03 勞職業字第 0930056664 號 、94.09.22 勞職業字第 094050613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自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如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得申請失業給付,並 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規定辦理
- 失業給付申請人自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如符 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得申請失業給付,另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等規定辦理
- 申請人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實際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不得請領提早 就業獎助津貼及失業給付
-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 2 年請求權 時效,應自其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退保後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之日起算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屆滿時另有從事其他部分工時工作,因離職 當時非屬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以該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若於定期契 約屆滿翌日即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不符「逾 1 個月未能就業」 之規定,不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 定期契約期滿 1 個月無法就業者,視為非自願性失業,並準用各項保險 給付請領規定
- 研發替代役役男既已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如因與用人單位所訂之契 約屆滿而離職,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
-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聘用人員因無法勝任工作遭用人單位解聘,是否屬 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認定之
- 受僱勞工於定期契約屆滿後,未逾 1 個月即另從事部份工時工作,原則 上不符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立法沿革 2 版
(0910425 制定)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0980331 修正)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非名詞
- 性別工作平等法法規
- 宣告名詞
-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3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20 條條文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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