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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加保於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應得認 定有實際從事工作,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辦理眷屬加發給付 或津貼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申請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加保於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應得認定有實際從事工作,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辦理眷屬加發給付或津貼

要旨

申請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加保於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應得認定有實際從事工作,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辦理眷屬加發給付或津貼

主旨

有關申請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加保於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得否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所申報之受扶養眷屬,另加保於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者,得否加給給付或津貼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9 月 10 日保給失字第 10160852710 號函。

二、查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均屬職域保險,有實際從事工作者始得加保,旨揭對象既已加保於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應得認定有實際從事工作,自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辦理眷屬加發給付或津貼。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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