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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一節 通則

§ 2–32

2
  1. 本法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2. 本法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3. 本法有關保險費、滯納金、利息、月薪資總額或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3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負責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本保險基金運用部分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保險基金運用整體績效之審議。 四、本保險基金運用業務查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本保險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