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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按月分別依下列事項製作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及投保薪資統計。 二、保險給付統計。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
  2. 保險人應每年編製前項事項總報告,並於翌年三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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