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負責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本保險基金運用部分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保險基金運用整體績效之審議。 四、本保險基金運用業務查核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本保險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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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負責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本保險基金運用部分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保險基金運用整體績效之審議。 四、本保險基金運用業務查核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本保險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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