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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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監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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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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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監理規定。
立法理由考量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已建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之制度,並適用該條例監理規定辦理,為依循勞工保險條例既有機制監理本保險相關業務,爰為本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1100423 制定)
考量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已建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之制度,並適用該條例監理規定辦理,為依循勞工保險條例既有機制監理本保險相關業務,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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