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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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