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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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 2.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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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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