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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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 2.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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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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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保險保險人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二、勞動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係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辦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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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23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保險保險人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二、勞動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係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辦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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