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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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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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100423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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