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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四節 軌道手推車

§ 150–1512

150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151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