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四節 軌道手推車
§ 150–151共 2 條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50–151共 2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