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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152–1543

152
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153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154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