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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54 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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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4條,當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使勞工佩戴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在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舉例來說,在實際案例中,一家工廠的雇主讓勞工進入一個儲存化學物質的槽桶進行清潔工作,但未事先測定是否有危險氣體存在,也沒有要求勞工佩戴安全帶及安全索。在這種情況下,雇主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4條的規定,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罰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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