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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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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4條,當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使勞工佩戴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在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舉例來說,在實際案例中,一家工廠的雇主讓勞工進入一個儲存化學物質的槽桶進行清潔工作,但未事先測定是否有危險氣體存在,也沒有要求勞工佩戴安全帶及安全索。在這種情況下,雇主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4條的規定,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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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4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