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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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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