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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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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6 年 03 月 21 日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第五章 附則
§ 21
共 1 條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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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修正條文除
第十三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修正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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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合措施
§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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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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