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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3
  1. 本辦法所稱運作,指對於管制性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
  2. 本辦法所稱運作者,指從事前項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4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5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技術諮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一、管制性化學品之篩選及指定。 二、管制性化學品申請許可之審查。 三、其他管制性化學品管理事項之研議。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