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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12.31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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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運作,指對於管制性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
  2. 本辦法所稱運作者,指從事前項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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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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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技術諮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一、管制性化學品之篩選及指定。 二、管制性化學品申請許可之審查。 三、其他管制性化學品管理事項之研議。
第二章 申請許可條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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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者,不得運作。
  2. 本辦法施行前,已於國內運作第二條之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取得許可文件,附表一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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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運作者申請前條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許可,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二。 二、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三。
  2. 前項之申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3. 第一項申請之管制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成分相同而濃度不同,但用途、危害分類及暴露控制措施相同時,得合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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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之審查,必要時得至運作場所進行現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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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前條申請案,應自受理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許可結果通知運作者,必要時得延長三十個工作日。但因可歸責於運作者之事由,而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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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者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未依第七條規定登錄資料。 二、未依申請收費標準繳費。 三、經通知限期補正資料,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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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者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重大風險。 二、二年內曾因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同一管制性化學品許可。
第三章 許可期間及查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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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編號、發日期及有效期限。 二、運作者名稱及登記地址。 三、運作場所名稱及地址。 四、許可運作事項: (一)管制性化學品名稱。 (二)運作行為及用途。 五、其他備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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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條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化學品之危害性或運作行為,縮短有效期限為三年。
  2. 運作者於前項期限屆滿仍有運作需要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依第七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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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者取得許可文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定期更新附表三之實際運作資料,並登錄於第七條規定之資訊網站。 二、依前條發之許可文件與相關申請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三、就下列事項建立工作者之暴露資料,至少留存十年備查: (一)工作者姓名。 (二)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 (三)工作者暴露情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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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異動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後三十日內,依附表四於指定之資訊網站申請變更: 一、運作者名稱或負責人。 二、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
  2. 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一、運作行為或用途變更。 二、前項第一款之異動涉及運作者主體變更。 三、前項第二款之地址異動,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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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文件遺失或毀損者,得依附表五於指定之資訊網站提出補發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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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得就運作者之運作及管理情形實施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廢止其許可,並得限期停止其運作行為之全部或一部: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規定。 二、運作事項與許可文件不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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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運作者歇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2. 中央主管機關於知悉前項情形時,應廢止其許可。
第四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12.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