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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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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者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重大風險。 二、二年內曾因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同一管制性化學品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運作者申請許可案件,若曾因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同一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這表示違反法規而被撤銷或廢止許可的運作者,在短時間內可能會面臨無法再次取得許可的情況。 範例:根據法規,若運作者因違反管制性化學品許可規定而被撤銷許可,且在兩年內再次申請許可,中央主管機關擁有不予許可的權利。這是為了保障法規的執行,並減少曾有違規行為的運作者再次犯錯的可能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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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運作者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重大風險。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