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者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重大風險。 二、二年內曾因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同一管制性化學品許可。
根據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運作者申請許可案件,若曾因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同一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這表示違反法規而被撤銷或廢止許可的運作者,在短時間內可能會面臨無法再次取得許可的情況。 範例:根據法規,若運作者因違反管制性化學品許可規定而被撤銷許可,且在兩年內再次申請許可,中央主管機關擁有不予許可的權利。這是為了保障法規的執行,並減少曾有違規行為的運作者再次犯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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