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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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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者,不得運作。
  2. 2.本辦法施行前,已於國內運作第二條之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取得許可文件,附表一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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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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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本辦法施行前,已於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