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根據《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第4條,以下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這些物品不適用本辦法,因為它們不符合有害物質或應受管理的化學品的定義。例如,食品、飲料和藥物是屬於應受其他法規監管的產品,而製成品和非工業用途的一般民生消費商品也不需要受到本辦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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