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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第 一 節 養成訓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養成訓練

養成訓練,係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

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

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