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根據職業訓練法第10條規定,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應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根據上述法條,結訓證書的發放需以測驗成績及格為前提,並由相關機構發給。 舉例來說,根據一個最新的案例,某位完成養成訓練並通過測驗的學生,在結業時由辦理訓練的學校頒發了結訓證書,這符合職業訓練法第10條的規定。
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職業訓練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立法理由規定養成訓練期滿應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發給結訓證書。此項證書可據以報名參加技能檢定。
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將本法所定養成訓練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為使辦理訓練與發給結訓證書者一致,爰酌修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養成訓練期滿應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發給結訓證書。此項證書可據以報名參加技能檢定。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將本法所定養成訓練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為使辦理訓練與發給結訓證書者一致,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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