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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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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法第10條規定,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應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根據上述法條,結訓證書的發放需以測驗成績及格為前提,並由相關機構發給。 舉例來說,根據一個最新的案例,某位完成養成訓練並通過測驗的學生,在結業時由辦理訓練的學校頒發了結訓證書,這符合職業訓練法第10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0721122 制定)

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職業訓練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立法理由規定養成訓練期滿應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發給結訓證書。此項證書可據以報名參加技能檢定。

(1001025 修正)

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將本法所定養成訓練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為使辦理訓練與發給結訓證書者一致,爰酌修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21122 制定)

規定養成訓練期滿應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發給結訓證書。此項證書可據以報名參加技能檢定。

(1001025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將本法所定養成訓練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為使辦理訓練與發給結訓證書者一致,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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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第 10 條規定:「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訓練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