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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四節 轉業訓練

§ 18–203

19轉業訓練之計畫
  1. 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社會福利措施,訂定訓練計畫。
  2. 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應會商農業主管機關訂定。
職業訓練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