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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三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 7–2317

第一節 養成訓練
10
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第二節 技術生訓練
13
主管機關對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予輔導及提供技術協助。
第三節 進修訓練
第四節 轉業訓練
19轉業訓練之計畫
  1. 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社會福利措施,訂定訓練計畫。
  2. 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應會商農業主管機關訂定。
第五節 (刪除)
職業訓練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