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訓練法 第 17 條(報請備查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