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職業訓練法第17條,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事業機構在辦理進修訓練後,必須在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該訓練的情況,以供主管機關備查。例如,某公司在去年年底開展了一個員工進修訓練計劃,根據職業訓練法第17條的規定,該公司應在今年年初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這個訓練計劃的執行情況。
專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次數頻繁,時間長短不一,爰規定應將其辦理情形報送主管機關,俾資暸解,並藉以通盤規劃。
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次數頻繁,時間長短不一,爰規定應將其辦理情形報送主管機關,俾資暸解,並藉以通盤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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